项目名称:深圳市技术攻关项目补贴申请指南
截止日期:2021-12-25
摘要: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第二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材料能源专项)申请指南发布,注意事项,产业类别,s申报条件,支持力度,申报材料
项目级别:深圳市
项目类型:技术创新
金额:1000万
一、政策原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21年第二批技术攻关重点项目(材料能源专项)申请指南已发布,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指南要求积极申报。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1.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并点击“签字盖章页打印”将打印文件签字盖章后扫描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2.申报单位按业务流程获得本项目拟立项资助时,须提交纸质申请材料。提交纸质材料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我委将另行通知。
二、产业类别
1.新材料 2. 新能源与节能 3.新能源汽车
三、申报条件
申请技术攻关重点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牵头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2020年度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年度为2018年、2019年或2020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在受理结束之日仍在有效期内);
(二)采用联合申报方式。鼓励产学研用合作攻关,牵头单位2020年度营业收入不足1亿的,参与单位应有1家企业2020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以上(含1亿元)。国内(含港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在深具备研发场地、设施、人员等条件)、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优秀的技术及管理团队,能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总额;
(四)项目负责人必须为申请牵头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且项目完成年度不超过60周岁;申请牵头单位主要成员人数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人数;项目组成员总人数的50%以上须在深圳购买社会保险;
(五)联合申报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
2.合作协议中应明确申请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研发内容分工、知识产权分配等相关内容;
3.申请牵头单位资金分配比例不少于单个合作单位的分配比例;深圳市外单位作为合作单位的,不参与分配财政资助资金;
4.申请牵头单位可联合国内(含港澳)创新资源共同研发;
(六)本项目申请实行限项制,具体要求是:
1.原则上同一个法人单位只能牵头申请1项本批次技术攻关重点项目;本年度已承担或申请未办结的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再次牵头申请本年度技术攻关重点项目;2020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超过5亿元的申请牵头单位不受此条款限制;
2. 申请(包括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3.已承担2018、2019年、2020年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本批次技术攻关重点项目申请的项目负责人。
(七)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请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四、支持力度
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科技研发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方式:事前资助。
五、申报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2020年完税证明复印件;
(三)经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的含有防伪标识封面的2020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牵头单位营业收入不足0亿元的,同时提供1家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合作企业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
(五)知识产权合规性申明原件;
(六)科研诚信承诺书原件;
(七)50%以上项目组成员近3个月内的深圳社会保险缴纳明细或凭证复印件;
(八)合作协议原件;
(九)项目涉及科研伦理和科技安全的,提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要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十)可以选择提供知识产权证(包括专利和软件著作权,证书有效期应在项目受理截止日期2021年6月25日之前)、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省立项计划文件、广东省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项目受理时申请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受理时限内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提交申请书签字盖章扫描件,并在科技业务系统中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电子版扫描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后上传)后提交审核(系统受理状态为“待窗口受理”)。
特别提醒: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的研究内容、项目组成员和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指标应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并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一经立项,投入资金总额不予调整,市财政资金申请额与实际下达资助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补足。
对抄袭剽窃或弄虚作假的,我委核实后将不予立项或撤销项目,并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同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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